破盤出清
1223勞團抗議勞基修法遊行爆發了激烈衝突,擔憂勞動前提低落又普遍過勞的處境更為惡化,勞團認定當局不義的仇視,已滿溢到要以逾時、流竄等違背法律秩序的方式,突顯訴求的壓力。另外一方面警方以高度優勢的3000餘警力部署圍堵,跨越18小時的延續勤務,使參與的警員均顯現過勞現象。終於衍生在台北車站前圍堵學生為主的抗議群眾,不分群眾、律師用強迫力抓捕野放丟包的方式解決僵局。衝突的後果是勞工集體與民間法界人士群情激怒,訓斥執法濫權,人權大倒退,警政及行政高層則認為法律沒有不當,也沒有道歉籌算。
這可以當作是一場過勞者與過勞者的衝突。作為延續有過勞體驗的基層司法人員,對於過勞衝突的兩邊都感同深受。挾雜著政治動盪隱憂的勞資匹敵,司法界在利益折衝完成前不輕易有立場。但面臨工作前提一樣差勁的抗議群眾與超量帶動的處置懲罰警力必需相互匹敵的無奈場景,細心耙梳法制的規範,也許可以讓衝突不致於衍生為悲劇。
起首商量警方對於以打遊擊方式流竄的抗議民眾,採取圍困節制會萃區,最後抓捕丟包野放的體例是不是適法?

20171223-勞團23日進行「否決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遊行民眾衝破封鎖線佔領車道抗議,並高舉「累」的標語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圍堵無可厚非,驅離手段有待商議
集會遊行法是有關群眾活動的管理律例,固然有事前申請、固定地點線路、指定負責人及秩序保護人員、限制啟始與竣事時地等規範,但從客歲的反年改抗爭、本年的同婚護家匹敵,到此番的反勞基修法抗議衝突,抗議群眾要珍愛各自認定的焦點價值或利益,都走到法律的臨界點以外,脫逸時候路線的流竄群眾,更使以庇護遊行禁區、主要機關、交通要道為首要防護策略的警力擺設,窮於應付。是以將群眾圍堵羁絆於一定區域,不失為一種有用下降誡護警力的方法。若從行政目的來看,本無可厚非。
此次就警方而言,遊行在下午六點今後竣事,在行政院前已發生一次衝入行政院的突刊行為,之後又延續到9點的默坐,隨後以學生為主體的隊伍延續在遍地竄行、短暫占領部分區域,數度産生交通梗塞情形。警方防地起首庇護總統府、行政院、國會等重要機關,其次則以優勢警力將遊行隊伍逐步壓抑縮小會萃範圍,最後才到台北火車站前,並不讓以學生為主的遊行集體進入車站以防流竄。當部門遊行群眾要求脫離回家時,此時警力對遊行群眾已失去信賴感和耐性,擔憂遊行群眾(稀奇是學生身份)藉由交通工具又轉移遊行陣地,希望儘速解決此群眾堆積現象,繼續僵持而沒有放鬆困繞。對遊行民眾而言,認為是警方矛盾執法,甚至是故意激起衝突,汲取遊行群眾違法的暴行。警方則認為違法狀態已經拖太久了,這是公道手段。
所以重點是圍堵要限制在公道局限,聚會會議遊行法第26條就再度宣示閉幕、強迫應遵循比例原則的要旨。記得當年俊麗島事件、五二○農權會事件,鎮暴警員即以優勢警力包圍群眾,迫使本來尚稱和平受圍堵的群眾因情緒焦慮激張,致有偶發脫軌行為,即以之為鎮暴的藉口策動逮捕乃至暴力毆擊。這些戒嚴末期的節制手法,已相當於陷害指使的不法誘捕。本次事宜當然沒有過激到這個水平,可是什麼時候適宜動員這類圍堵手段,圍堵中可以有那些較和緩的驅離手段?好比讓受圍堵者具名許諾後分批散去,或更嚴厲的盤查身份、強制帶到警局或遣散,今朝不論是法律位階的會議遊行法,饬令位階的警政署法令,甚至內部的執行手冊,仿佛都缺少規範,全憑現場指揮官的裁量和創意,但就難免在疲累又相互不信賴的狀態下,發生過當的履行作為,乃至傷害人權,激發更激烈的對峙,如此次就還是産生推擠乃至追打的場景。

20171223-勞基法大遊行中的差人都疲困不勝。(謝孟穎攝)
強迫束拘或丟包,應有準則性規範
其次是羁絆人身與丟包的行為。民間法界譴責是非法拘系,但警方則否定這是逮捕,認為只是強迫驅離的方式,並且是最後解決抗議民眾久長聚集僵局的有效又能緩和衝突的方式。就其行政目的在有效消除不法會議遊行狀態,並在羁絆之初就已預定釋放的目的,確切與逮捕後要進入刑事訴訟法式,或是社會秩序保護法逮捕後予以留置的拘留法式不同,而聚會會議遊行法付與警方強制閉幕權,可是對於若何強迫的具體手段才適當,並沒有進一步的劃定。但憲法第8條或提審法所規範的拘禁其實不限制於拘系或拘留,從人權的角度,應包括其他人身羁絆的強迫手法。只是因為丟包法式進行的時間很短,從羁絆到釋放也許在數小時至數分鐘內,此時進行提審援助也緩不救急,所所以不是要創設實時保全的規範,同時法院也要輪值及時因應當事人雷同提審的要求?別的完美的手段規範也能避免警方人權損害的行為。
以此次事務為例,在冬季跨越凌晨0時已無大眾交通東西行駛的時候今後,將學生羁絆後載至動物園、大湖公園、關渡等荒僻處所釋放,已跨越有用驅離的需要性,而有做弄的意味,也許是回報學生搗鬼式流竄造成警力疲累的心態而至。但這次看起來像鬧劇的結束,若在更為過激的場景,也可能産生意想不到的不測。好比被丟包者在深夜回家時産生交通不測、跌倒、被搶、被性侵或其他遺憾的事故等等。是以強迫羁絆人身丟包予以驅離,其啟動門坎、拘束方式、拘束時候、釋放機會與地點,是應當有準則性的劃定。
沒有領隊,小股遊擊不特定時地的流竄,是這次以學生為主所成長的創舉,也是造成警方沒法掌控而疲於奔命,並延長對峙場合排場而致兩邊都過勞的首要身分。會議遊行法關於違背聚會會議遊行的懲罰,首要都針對負責人、秩序保護者、首謀,這些人在申請會議遊行時有登記,在集會遊行中常也有辨識方式,有關正當與違法聚會會議遊行的分界,也以舉牌三次為門坎。平常警方現場批示官為避免激化衝突,都會一再用口頭正告代替舉牌,並儘量耽誤舉牌間的時候,讓群眾違法的狀態的排遣可以有較多的時候疏導。但是這套管束程序,面對不定點流竄,打帶跑,沒有首要輔導者的遊擊體式格局,就顯得捉襟見肘。而又因為會議遊行法對於違法行為管制手段的具體細目闕如,現場批示官變成有很大的裁量權,同時因行政管束規範不足,往往從集遊法行政違法後,面對民眾抵制閉幕或對抗時,就直接進入刑罰波折公務的適用。
但群眾抗爭的素質是政治與價值衝突,民主政治本應有寬容民眾宣洩不滿出口的文明體制,過早祭出科罰手段,於政治與價值衝突的調整無益,甚至激化對立而使國度社會動盪不安。是以對於集會遊行負責人之外的群眾的管制啟動門檻為何?對流竄中的小股群眾有沒有替換舉牌三次的啟動門檻?累積性認定違法以啟動強迫羁絆的法式呢?因會議遊行的大部門民眾沒有像負責人、糾察人員一樣有挂號,是否對照警察權柄行使法成立盤查身份的機制?若何豎立更多較和緩的行政管制手段,避免太快利用科罰。都是此次事務可以供給省思建樹規範的重點。
維權律師具公益腳色,但有無行動可以讓國度差人迥殊看待?
此次遊行衝突另外一個注視核心是遊行的隨行律師最後也被包圍在火車站前,並一路被丟包,民間法界認為抓捕維權律師是違反人權的重大事件,並有學界召開記者會支援。律師作為民間法曹,依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公理及增進民主法治為任務。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力,老實履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良法律制度。」律師明白被付與了公益角色。
無論國內外的經驗,律師介入人權保護,鞭策法制革新的貢獻都是有目共睹。律師是國度司法秩序與民間自立行為間的聯系橋樑,律師有跟尾國度法治的身份,是以有一定的社會公信,所以他們泛起在群眾衝突的場合,確實也理應遭到相當的尊重,面臨被看成抗議群眾一樣被抓捕丟包,確切讓人錯諤,並輕易產生警方疏忽法治象徵、悍戾濫權的印象。

勞團23日進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律師也現身力挺,那麼警方要對他們「稀奇看待」嗎?(顏麟宇攝)
警察權是近代國度維護社會軌制的設計,警察法律以治安與社會秩序的行政目標為主,為了避免警察的濫權,法治國度除了成長法院審查的令狀主義、提審佈施、行政訴訟等軌制,也成長了以查察官為偵察主體、令狀聲請及告狀獨占等控制差人偵察作為的制度。在群眾事務的場所,我國曩昔也有檢察官待命的老例,初期檢察官更是會到群眾抗爭現場第二線乃至第一線監督。查察官在場固然首要是處理違法群眾的刑事移送,但也有控制差人濫捕傷人的感化。不過在避免讓司法捲入政治紛爭的考量,以及查察官也遍及過勞的景遇下,現在審查官到群眾現場的狀態已較少見。而律師參與集會遊行現場,作憲法集會遊行根基權的實時法治監視,確切可以發揮相當功能。不外若嚴酷從法制面審查,我們會發現有一些爭議細節必須處置懲罰。
首先,律師的腳色通常是受委託以後才有,是以是當事人一方的代表。不過維權律師在會議遊行現場,並無受委託,那麼他們是以什麼身份介入群眾和差人之間?未受委託的律師是否可以扮演公益集團,作政府機關與民眾之間的法令合理人?他們是當事人的一方嗎?若是是當事人的一方,其與非法集會遊行的群眾沿途隨行,是不是應與群眾受劃一待遇?假如不是,為何有與批示官的對話權?如果不是當事人的一方,而是中立協調者,除監督警方濫權外,是否對於群眾的違法行為有說服疏導的義務?
有趣的一點是維權律師穿律師法袍到現場的作法。法袍是在法庭中穿的,法官及審查官凡是都不會將法袍穿到法庭外,某些律師為了突顯個案訴訟的意義,在庭前或庭後,於法庭外穿法袍講話拍照,也無可厚非,但維權律師為了彰顯其法治代表的身份,將律師法袍穿到街頭上利用,這在律師倫理上是什麼意義?我們想到紅十字、無國界醫師集體等人性組織的醫護人員,也會穿白袍並有特定標章顯示其身份,目的在突顯他們與兩邊衝突無關,只在人性救護,保護醫護人員避免被流彈所傷,同時能順利履行救助傷患的目標。維權律師或可比擬這種身份。但這類身份的條件是他們與衝突無關,不管那一方,都有人道救護義務,所以受國際公約所珍愛,要求交兵衝突的武力不克不及攻擊他們,但維權律師則是明顯站在遊行抗議者的一邊,那要什麼樣的行動,才能讓國家警察對之特殊對待?
就像昔時法官司法改革、查察官改革運動,法官、檢察官締造了自己的公益舞臺,所以也不能排斥律師去創造公益舞臺,但律師營業兼有私益色采,律師人數眾多(105年法務部統計全國有領證的有15693人),在律師首要是受當事人委託收費執業的生態下,是否是人人都能飾演這類公益腳色?況且群眾事宜型態多樣,並非都像勞工活動、同志婚姻、服貿這些首要是價值衝突,有時是政治匹敵,有時是查賄抗爭,或是地方產權紛爭,乃至是黑道派系械鬥、青少年群毆、飆車族流竄等等,律師是不是都適合參與飾演司法合理人腳色,他的份際如何?若何區隔他作為行為人的委託律師或是功令公道人?要不要成立特定公益組織,有明確主旨行為倫理挂號在章程,有社會公認的標章,以明白其身份權責?也是功令人都可以想一想的。
從以上的審查,可以看出處理聚會會議遊行的規範還存在大量破綻。在今天勞工、機構基層遍及過勞的景象下,包括法官查看訟事法人員、警察等法律人員說不定有一天也會為了工作條件上陌頭,也會晤對集會遊行法律上的規範罅漏,所以我們也希望這些規範缺失可以儘早補上。當然更進展主政者能有聰明處置這些衝突紛爭,讓社會更趨公平和諧。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審查官
相關報道
● 謝孟穎概念:當「暴力政府」跨時空打臉,民進黨同樣成為厭煩的大人了!
● 律師概念:請警察帶頭遵法!23日上千警力強抓台北車站群眾的違法問題
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3%E9%8B%95%E9%8A%98-%E7%95%B6%E8%A1%9D%E7%AA%81%E4%B9%9F%E9%81%8E%買到賺到